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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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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動物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 14 條
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一第二項所定輔導及查核,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
委託具專業能力之機關(構)或團體辦理。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民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
EN
第 12-1 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動物傳染病,中央主管機關對持有、使用相關 感染性生物材料者,應建立管理制度。 持有、使用感染性生物材料者,應接受各級主管機關之輔導及查核,不得 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一項感染性生物材料之範圍、持有與使用者之資格條件、實驗室生物安 全管理方式、陳報主管機關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 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