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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7 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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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犬貓輸入檢疫作業辦法 EN
自狂犬病非疫區輸入犬、貓,輸出國檢疫機關簽發之動物檢疫證明書應以
中文或英文記載下列資料:
一、輸入同意文件之編號。但已檢附輸入同意文件影本者,不在此限。
二、犬、貓之品種、性別、年齡及晶片號碼。
三、符合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之預防注射日期。
四、犬、貓經檢查無狂犬病臨床症狀。
五、輸出國過去二年內未發生狂犬病病例。
六、犬、貓於輸出前六個月或自出生後均飼養於輸出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