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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8 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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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保育類或具危險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管理辦法 EN
本辦法依野生動物保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野生動物保育法 (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 ) EN
飼養或繁殖保育類或具有危險性之野生動物,應具備適當場所及設備,並注意安全及衛生;其場所、設備標準及飼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