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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再生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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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村再生條例
EN
第 34 條
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之農村社區,因重大天然災害受有損害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協助農村社區重建工作,得逕為調整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不受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農村再生條例
(民國 99 年 08 月 04 日 )
EN
第 11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第八條所定農村再生總體計畫及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訂定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並由其核定執行項目及優先順序。
前項補助,不含土地取得費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