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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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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EN
第 39 條
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績效優良之水土保持義務人,由主管機關酌予獎勵或依本法第三十一條予以補助。
執行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或從事查報、制止及取締之機關或其人員,著有績效,或舉發違反本法相關規定及違規使用山坡地,經處罰有案之舉發人,由主管機關給予獎勵或獎金。
執行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或從事查報、制止與取締之機關或其人員,有顯然怠忽或廢弛職務者,主管機關應予懲處。
水土保持法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
EN
第 3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酌予補助或救濟:
一、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增進公共安全而蒙受損失者。
二、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交換土地或遷移而蒙受損失者。
三、因實施第二十六條緊急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而傷亡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