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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退休儲金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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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民退休儲金條例施行細則
第 30 條
依本條例第三十條所定免課稅捐如下:
一、辦理農民退休儲金所用之帳冊契據,免徵印花稅。
二、辦理農民退休儲金所收金額,及因此所承受強制執行標的物之收入、雜項收入及基金運用之收支,免納營業稅及所得稅。
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民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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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條
勞保局及基金運用局辦理本條例規定業務之一切帳冊、單據及業務收支,均免課稅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