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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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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
第 27 條
保險人應於每年年終編具總報告,並按月將下列書表層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投保單位、投保人數。
二、現金給付統計表。
三、保險費、保險費滯納金及保險給付之會計報表。
四、保險經費收支運用情形。
前項書表,應送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監理委員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