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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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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第 31 條
休閒農場許可登記證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經營者。
三、場址。
四、經營項目。
五、全場總面積及場域範圍地段地號。
六、核准休閒農業設施項目及面積。
七、核准文號。
八、許可登記證編號。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依第二十八條規定核准分期興建者,其分期許可登記證應註明各期核准開放面積及各期已興建設施之名稱及面積,並限定僅供許可項目使用。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2 日 )
第 28 條
經營計畫書所列之休閒農業設施,得於籌設期限內依需要規劃分期興建,並敘明各期施工內容及時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