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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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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會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本法第三條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之執行單位,為各該政府之農業行政部門。
農會法
(民國 110 年 02 月 03 日 )
EN
第 3 條
農會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之主管機關指導、監督。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