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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蕉收入保險試辦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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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香蕉收入保險試辦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 20 條
保險人及農險基金辦理本保險之行政管理費用為保險費百分之十。
前項行政管理費用分配比率保險人為百分之八十五,農險基金為百分之十五。
保險人於同一年度內之損失率超過百分之九十以上者,超過部分由農險基金全額負擔。
前項損失率以理賠金額除以保險費計算之。
農業保險法
(民國 109 年 05 月 27 日 )
EN
第 12 條
保險人承保農業保險危險,應以主管機關建立之危險分散與管理機制為之。
前項危險分散與管理機制,由主管機關成立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負責執行,就保險人移轉之危險,由該基金承擔、向國內或國外為再保險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為之。
前二項有關危險分散與管理機制之危險承擔限額或比率、保險金額、保險費率、各種準備金之提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香蕉收入保險試辦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民國 112 年 01 月 12 日 )
第 18 條
(刪除)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