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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11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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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業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
前條家禽畜牧場負責人申請保險費補助,應填具申請書及委任書,並檢附下列文件,授權由保險人代為向主管機關申請: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申請人非屬自然人者,應檢附其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影本。
三、禽舍配置圖及每棟非開放式禽舍二張可清楚辨識之佐證照片;照片應加以編號,並於配置圖註記照片編號。
前項委任書應記載事項,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農業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 (民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
農民投保農產業之水稻保險者,應於投保時填具申請書及委任書,授權由保險人代為申請保險費補助,其作業程序如下:
一、保險人核保後,有須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文到七日內補正,並應將申請案彙整造冊,以媒體資料方式提供主管機關比對。
二、主管機關應於收件後七日內回復保險人媒體資料比對結果,必要時,得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實地查核。
三、保險人應於投保期間屆滿後二個月內,檢具農民委任書影本及保險費補助清冊等資料向主管機關請領補助款。
四、經主管機關核定補助金額後,應將補助款核撥予保險人充抵保險費。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請農險基金先行墊撥予保險人。
前項委任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補助款核發時,委由保險人代為受領補助款並充抵保險費。
二、核發補助款處分經撤銷或廢止時,委由保險人自應退還之保險費中扣抵補助款,並返還主管機關。
三、有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情事時,委由保險人辦理返還、補發或退還溢領之補助款。

家禽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所載負責人投保畜牧產業保險,且其家禽畜牧場,具備畜牧場主要設施設置標準規定之非開放式禽舍者,得申請保險費補助。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