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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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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
第 33 條
全國農業金庫辦理第二十九條之委託事項,應將當年度辦理情形於次年二月底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全國農業金庫辦理委託事項情形,或令其限期提報報表、報告或其他有關資料。
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
第 29 條
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全國農業金庫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事項如下:
一、宣導及推動。
二、帳務處理。
三、財務收支。
四、統計業務。
五、對貸款經辦機構之輔導查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