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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06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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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寵物業查核及評鑑辦法
本辦法依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動物保護法 (民國 110 年 05 月 19 日 ) EN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及評鑑寵物繁殖場、寵物買賣或寄養業者;其查核及評鑑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查核報告應定期公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