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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畜保險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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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家畜保險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農業發展條例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
EN
第 58 條
為安定農民收入,穩定農村社會,促進農業資源之充分利用,政府應舉辦農業保險。
在農業保險法未制定前,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分區、分類、分期試辦農業保險,由區內經營同類業務之全體農民參加,並得委託農民團體辦理。
農民團體辦理之農業保險,政府應予獎勵與協助。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