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02:56
:::

法條

法規名稱: 動物保護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及第十四條之二所稱獸鋏,指具強力彈簧之頜顎型或齒夾型結構,並以夾鉗方式捕捉動物之鋏狀器械(如附圖例式)。
動物保護法 (民國 110 年 05 月 19 日 ) EN
捕捉動物,不得使用下列方法:
一、爆裂物。
二、毒物。
三、電氣。
四、腐蝕性物質。
五、麻醉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
六、獸鋏。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
使用前項各款所定方法捕捉動物者,主管機關得逕予排除或拆除並銷毀之。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