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鎖管棒受網漁業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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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鎖管棒受網漁業管理辦法
第 15 條
總噸位一百以上鎖管棒受網漁船於鯖漁業管理辦法第十條所定禁漁期間及其屆滿後十五日內,每航次進港卸貨之鯖混獲比率,不得超過總漁獲量百分之十。
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
第 10 條
鯖漁船申請赴東北海區從事鯖漁業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有效期限內之特定漁業執照影本。
二、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測試每小時主動回報船位合格之證明文件。但依第八條規定免裝設船位回報器者,免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