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鎖管棒受網漁業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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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鎖管棒受網漁業管理辦法
第 11 條
鎖管棒受網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漁業人應檢附第七條第一項所定文件及其他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或變更漁業執照:
一、漁業執照有效期間屆滿需繼續從事鎖管棒受網漁業。
二、漁船滅失,漁業人以原漁船汰建之新船,或以其他自有漁船承受鎖管棒受網漁業資格。
三、漁船未滅失,漁業人以其他自有漁船承受鎖管棒受網漁業資格。
四、漁業人變更。
漁業法
(民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
EN
第 7 條
主管機關核發漁業證照時,得向申請人收取證照費;其核發準則及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