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20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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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漁業合作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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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對外漁業合作管理辦法
EN
第 10 條
對外漁業合作漁船於合作期間所捕漁獲物,應依本條例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辦理漁獲證明文件之申請及核發。但對外漁業合作漁船依第二條第二款所定方式所捕漁獲物,主管機關不予核發漁獲統計文件。
對外漁業合作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2 月 20 日 )
EN
第 2 條
對外漁業合作方式,分為下列二類︰
一、付費取得漁船在他國專屬經濟海域作業之權利。
二、漁船出租予他國人,在他國專屬經濟海域合作經營漁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