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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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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第 108 條
會計佐理人員辦理交代時,應在經管帳簿之經管本帳簿人員一覽表內註明交出接管日期,由後任簽名蓋章,必要時,並應參照第一百零五條、前條規定辦理之。
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 )
第 105 條
主辦會計人員辦理交代應於交代之日,根據總分類帳及各種明細分類帳簿造具當日日計表及各重要科目餘額表,交付後任,後任即根據與帳簿核對餘額,並檢查其內容,在帳簿上雙方蓋章證明,並由後任在啟用帳簿日期表簽名蓋章。
第 107 條
主辦會計人員於接收時,對於各項帳目,如有疑問及不明瞭之處應由前任詳加說明,必要時,得要求前任以書面解答,其接收前各項帳目,如發現有不符情事,仍由前任負責。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