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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7 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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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漁會除總幹事外之聘任人員,由總幹事就漁會統一考試合格人員中聘任之。
前項漁會統一考試分為新進聘任人員考試及在職編制員工升等考試,由中央主管機關督導全國漁會辦理。
經新進聘任人員考試合格者,除有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所定情事外,開缺漁會不得拒絕聘任;違反者,該漁會當年度考核不得考列甲等以上。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
漁會總幹事不得進用其本人或現任理事、監事之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漁會勞工。但已在任者,不在此限。
漁會總幹事不得升任其本人之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漁會主任秘書、秘書及依法設置之各部門主管。但已在任者,不在此限。
漁會總幹事以外之各級主管不得有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單位服務,已在任者應予改調其他單位。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進用為漁會勞工:
一、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四年。但受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者,不在此限。
二、經主管機關解除職務未滿四年。
三、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
四、已依第七十六條規定辦理優退未滿三年,且未繳回優退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