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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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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漁會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
區漁會依本法第八條規定合併後,應辦理改選;其理事、監事之任期,應重新計算。
不同縣(市)區漁會合併後,其主管機關,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
漁會法
(民國 110 年 02 月 03 日 )
EN
第 8 條
區漁會因漁區狹小、漁業或經濟條件不足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命其合併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