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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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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漁業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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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條
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申請許可時,申請人應敘明左列事項:
一、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之姓名、地址。
二、地點及範圍。
三、使用目的。
四、使用期間或時期。
五、無法取得同意之事實。
六、其他必要之事項。
漁業法
(民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
EN
第 35 條
前二條情形無法取得同意且有必要時,得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為之。主管機關許可時應辦理公告,並通知該土地所有人及使用人;其因此所生之損害,由申請人予以相當之補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