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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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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漁業法施行細則
EN
第 13 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設立漁業諮詢委員會者,應就下列事項諮詢該委員會意見:
一、漁業結構調整及管理制度之整體規劃。
二、漁場之綜合利用。
三、漁業權漁業之整體規劃。
四、漁業權漁業核准之優先順序及其爭議。
五、漁業權漁業種類及作業區域之變更。
六、漁業權之核准、撤銷及其他有關漁業權行政處分之相關事項。
七、特定漁業漁業種類之指定、經營期間、作業區域、漁船總船數、總噸位及其他有關事項。
八、水產資源之保育及管理。
漁業法
(民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
EN
第 13 條
主管機關為漁業結構調整之目的,得設漁業諮詢委員會,由專家學者、漁業團體、政府有關機關人員組成。漁業諮詢委員會之組成、任務及運作,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