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08 20:10
:::

法條

法規名稱: 漁業法 EN
同一漁場有多種漁法採捕時,主管機關得徵詢漁業人意見,訂定作業規範。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未受允准,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而無正當理由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