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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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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漁業法
EN
第 19 條
經核准經營專用漁業權之漁會或漁業生產合作社應訂定入漁規章,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非漁會會員或非漁業生產合作社社員之入漁,應另以契約約定之。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765 條
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