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4 16:02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漁業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漁業法
EN
第 13 條
主管機關為漁業結構調整之目的,得設漁業諮詢委員會,由專家學者、漁業團體、政府有關機關人員組成。漁業諮詢委員會之組成、任務及運作,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765 條
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