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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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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漁業法
EN
第 10 條
漁業人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時,中央主管機關得限制或停止其漁業經營,或收回漁業證照一年以下之處分;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漁業經營之核准或撤銷其漁業證照。
漁業從業人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時,中央主管機關得收回其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一年以下之處分;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757 條
物權除依法律或習慣外,不得創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