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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遊樂區環境美化清潔維護費及遊樂設施使用費收費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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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森林遊樂區環境美化清潔維護費及遊樂設施使用費收費標準
第 5 條
森林遊樂區之環境美化清潔維護費及遊樂設施使用費收費價格,由管理經營者依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訂定,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調整時,亦同。
森林遊樂區環境美化清潔維護費及遊樂設施使用費收費標準
(民國 105 年 04 月 12 日 )
第 2 條
森林遊樂區環境美化清潔維護費收費基準如下:
一、育樂設施區面積逾一百公頃或每年遊客人數逾三十萬人次者:每人新臺幣一百五十元至三百元。
二、育樂設施區面積逾三十公頃未達一百公頃或每年遊客人數逾十萬人次未達三十萬人次者:每人新臺幣一百元至二百元。
三、育樂設施區面積三十公頃以下或每年遊客人數十萬人次以下者:每人新臺幣五十元至一百五十元。
第 3 條
森林遊樂區遊樂設施使用費收費基準如下:
一、停車場:大型車每輛新臺幣六十元至一百元、小型車每輛新臺幣三十元至一百元、機車每輛新臺幣十元至二十元。
二、機械遊樂設施:每人次新臺幣一百元至三百元。
三、住宿設施:收費基準如附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