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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保護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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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森林保護辦法
第 35 條
舉發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三條之行為,自查獲行為人之日起三十日內,發給新臺幣五千元之獎金。
發現森林火災並為首位通報者,自通報日起三十日內,發給新臺幣五千元之獎金。
森林法
(民國 110 年 05 月 05 日 )
EN
第 34 條
森林區域及森林保護區內,不得有引火行為。但經該管消防機關洽該管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並應先通知鄰接之森林所有人或管理人。
經前項許可引火行為時,應預為防火之設備。
第 43 條
森林區域內,不得擅自堆積廢棄物或排放污染物。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