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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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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森林法施行細則
EN
第 17 條
依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申請保安林編入或解除,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位置圖,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編入或解除保安林之名稱、位置及其面積。
二、編入或解除之理由。
三、申請人姓名、住址,係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地址及其代表人、負責人之姓名。
森林法
(民國 110 年 05 月 05 日 )
EN
第 26 條
保安林之編入或解除,得由森林所在地之法人或團體或其他直接利害關係人,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層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但森林屬中央主管機關管理者,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