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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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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EN
第 26 條
承銷人無正當理由擅自停止交易連續滿一個月,市場得廢止其承銷人許可證。
承銷人違反本辦法或依第八條第一項所定管理規章者,市場得視情節輕重,停止其交易或廢止其承銷人許可證。
經廢止承銷人許可證者,市場應於場內公告之,並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第二項停止交易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個月。
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民國 108 年 02 月 11 日 )
EN
第 7 條
市場對不合衛生、變質或法令禁止銷售之貨品,應拒絕交易。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