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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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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七條第二項所稱地區,指鄉、鎮、市、區之行政區域而言。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民國 108 年 07 月 17 日 ) EN
農產品之運銷,得由農民團體辦理共同運銷。其方式分下列兩種:
一、以供應再販賣或加工為目的之批發交易。
二、以供應直接消費者為目的之零售交易。
前項農民團體未辦理共同運銷之農產品或地區,得由農民或農業產銷班自行辦理,政府應積極輔導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