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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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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施行細則
EN
第 22 條
農產品依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由農產品批發市場代為分級包裝者,其收費標準,應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民國 108 年 07 月 17 日 )
EN
第 26 條
農產品批發市場批發之農產品,應由供應人辦理分級包裝為原則;其未分級包裝者,得由市場代為之,費用在貨款內扣還。
農產品之分級包裝標準、定期檢查、獎勵改進及包裝容器購用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