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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6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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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業動力用電範圍標準
本標準依農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農業發展條例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 EN
農業動力用電、動力用油、用水,不得高於一般工業用電、用油、用水之價格。
農業動力用電費用,不採累進計算,停用期間,免收基本費。
農業動力用電、動力用油、用水之範圍及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