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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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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辦法
EN
第 5 條
審議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田間試驗機構申請案。
二、審議遺傳特性調查申請案及其調查報告。
三、審議生物安全評估申請案及其評估報告。
四、評估田間試驗期間緊急事件處置措施。
五、審議第三十三條檢測之委任或委託案及檢測結果之處理等事項。
六、提供技術及政策之諮詢。
七、其他相關事項。
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辦法
(民國 103 年 03 月 05 日 )
EN
第 33 條
為基因轉殖植物之安全管理,及對釋出之基因轉殖植物做長期觀察與監測,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或委託具檢測條件及能力之機構進行基因轉殖植物之檢測。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