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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30 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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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肥料登記證申請及核發辦法 EN
肥料業者歇業、停業或復業,其肥料登記證應依本法第十條規定辦理。
肥料管理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19 日 ) EN
肥料業者歇業、停業、復業或其他登記事項變更,應檢具肥料登記證及有關文件、資料,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向原發證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歇業︰註銷其登記證。
二、停業︰於其登記證註明停業日期後發還。
三、復業︰於其登記證註明復業日期後發還。
四、登記事項變更︰辦理變更登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