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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管理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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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糧食管理法
EN
第 18-3 條
違反第十五條之一規定,足生損害農民收益或消費者權益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糧食管理法
(民國 108 年 07 月 17 日 )
EN
第 15-1 條
任何人不得故意散播影響市場糧食交易價格或主管機關執行糧食產銷、收購公糧計畫之謠言或不實訊息。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