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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7 0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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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驗證農產品認證機構許可及查核管理辦法
具備前條資格及條件之機構、法人經營認證業務,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經營認證業務,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機構、法人之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前條協議影本。
三、品質手冊:載明辦理認證業務之品質管理事項。
四、認證基準:具備經營驗證業務資格及條件之審查基準;其應包括事項如附件。
五、評鑑作業程序:包括初次評鑑、監督評鑑、展延評鑑及增列評鑑之程序規定。
六、評鑑人力規範:包括人力遴選、訓練、派遣及考核規定。
七、認證評鑑小組評鑑作業規定。
八、認證契約範本。
九、收費基準。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 EN
機構、法人經營認證業務,應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於取得認證機構許可證明文件後,始得為之;許可事項有變更者,亦同。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指定所屬機關(構)擔任認證機構。
前項許可證明文件之有效期間不得超過五年;期滿前一年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展延,每次展延期間不得超過五年。
認證機構之認證業務如下:
一、受理及審查申請認證之案件。
二、與認證合格者簽訂認證契約。
三、依認證合格之驗證業務類別發給驗證機構認證證書。
四、對經其認證合格之驗證機構所經營驗證業務實施評鑑。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與認證有關之業務。
第一項申請許可、變更許可事項之資格、條件、程序、應檢附文件、廢止許可、第二項申請展延應檢附文件、前項第三款認證證書應記載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驗證農產品認證機構許可及查核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
機構、法人為國際認證論壇(International Accreditation Forum;IAF)之會員,且為該組織架構下產品驗證機構認證領域多邊相互承認協議之簽署者,並依國際標準化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ISO)及國際電工委員會(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Commission;IEC)公告之ISO/IEC 17011建立及實施驗證機構認證評鑑制度者,始得申請經營認證業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