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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4 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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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農產品經營業者向驗證機構申請驗證前,應先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產銷履歷管理資訊系統組織代碼及帳號密碼,並將第十四條第二項所定應公開之生產資料上傳至中央主管機關產銷履歷管理資訊系統。
農產品經營業者向驗證機構申請驗證,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文件如下:
一、足以確認驗證申請者之身分及申請範圍證明文件。
二、申請個別驗證者,應檢附申請日前至少三個月、一個生產週期或一個加工、分裝或其他作業批次期間之產銷履歷紀錄,及至少一次之自我查核紀錄。
三、申請集團驗證者,應檢附自訂之總部作業規範及相關作業程序書、至少一次之總部自我查核紀錄、總部對所有成員至少一次之內部稽核紀錄、與所有成員在申請日前至少三個月、一個生產週期或一個加工、分裝或其他作業批次期間之產銷履歷紀錄,及至少一次之自我查核紀錄。
四、申請內容包含加工或分裝階段驗證,其產銷作業取得第四條第二款各目驗證之一者,應提出其證明文件,並提出加工過程中履歷資訊可追溯性之資料及流程。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7 月 19 日 )
經驗證通過之產銷履歷農產品經營業者,應使用中央主管機關核可之產銷履歷管理資訊系統,以網路、通訊等電子形式公開產銷履歷農產品之生產或流通相關資料。
前項所定應公開之生產資料應包含產品名稱、農產品經營業者名稱、產地、追溯碼、主要作業項目、包裝日期、驗證機構名稱及驗證有效期間。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