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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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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
第 1 條
本標準依農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農業發展條例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
EN
第 75 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條例受理申請登記、核發證明文件,應向申請者收取審查費、登記費或證明文件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