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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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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補充訓練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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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補充訓練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長期照顧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長期照顧服務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
EN
第 64 條
個人看護者,應接受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訓練。
於本法施行後初次入國之外國人,並受僱於失能者家庭從事看護工作者,雇主得為其申請接受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補充訓練。
前項補充訓練之課程內容、收費項目、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