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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醫療或社會福利資源使用交通費補助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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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原住民醫療或社會福利資源使用交通費補助辦法
第 11 條
違反前條規定重複領取、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申請或領取交通費補助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不予補助、視其情節撤銷或廢止補助。
經前項撤銷或廢止者,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之規定,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補助對象返還之。
行政程序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第 127 條
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
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
行政機關依前二項規定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
前項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
原住民醫療或社會福利資源使用交通費補助辦法
(民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
第 10 條
依本辦法申請交通費補助,與依其他法令規定申請相同性質之補助者,僅得擇一補助。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