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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生殖子女親屬關係查詢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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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人工生殖子女親屬關係查詢辦法
EN
第 3 條
人工生殖子女擬結婚、收養或被收養時,得分別由其擬結婚對象、被收養人或收養人持前條之人工生殖子女證明書,依親等關聯資料申請提供及管理辦法之規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核發親等關聯資料證明。
人工生殖子女親屬關係查詢辦法
(民國 107 年 08 月 21 日 )
EN
第 2 條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後,經主管機關登錄在案,接受生殖細胞捐贈所生之子女(以下稱人工生殖子女)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人工生殖子女證明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