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25 09:0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助產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助產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EN
第 4 條
助產人員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應於其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屆滿前六個月內
,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及繳納執業執照費,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
請換領執業執照:
一、原領執業執照。
二、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三、執業所在地助產人員公會會員證明文件。
四、完成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所定繼續教育之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