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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產人員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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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助產人員法
EN
第 33 條
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助產人員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第 22 條
助產機構之廣告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助產機構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
二、助產師或助產士之姓名及其證書字號。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宣播之事項。
非助產機構,不得為助產照護業務廣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