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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7 0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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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辦法
本辦法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稱本法)第四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全民健康保險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由保險人與相關機關、專家學者、被保險人、雇主及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等代表共同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定發布。
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由保險人與相關機關、專家學者、被保險人、雇主、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等代表共同擬訂,並得邀請藥物提供者及相關專家、病友等團體代表表示意見,報主管機關核定發布。
前二項標準之擬訂,應依被保險人之醫療需求及醫療給付品質為之;其會議內容實錄及代表利益之自我揭露等相關資訊應予公開。於保險人辦理醫療科技評估時,其結果並應於擬訂前公開。
第一項及第二項共同擬訂之程序與代表名額、產生方式、任期、利益之揭露及資訊公開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