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03 16:53
:::

法條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管理辦法 EN
保險對象取得換領之新卡時,原健保卡即予註銷,不得再行使用。

全民健康保險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屬本保險保險對象;已參加者,應予退保:
一、失蹤滿六個月者。
二、不具第八條或第九條所定資格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