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4 22:55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管理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管理辦法
EN
第 10 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依前條規定登錄健保卡或使用虛擬卡後,應將保險對象之就醫紀錄,於二十四小時內,經由健保資訊網線路上傳予保險人備查。但有不可抗力或因特殊情況經保險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應上傳之就醫紀錄內容,如附表二。
依前條或第一項規定,應登錄於健保卡或上傳予保險人之就醫紀錄,保險人得視健保卡存放容量或就醫紀錄產製時間,指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期限內上傳予保險人,免登錄於健保卡或於二十四小時內上傳備查。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01 月 04 日 )
EN
第 9 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於提供保險對象診療服務後或補驗健保卡時,將當次之就醫紀錄登錄於該保險對象健保卡內;保險對象使用虛擬卡就醫時,應上傳予保險人。但符合附表一備註三規定情形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