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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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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6 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所為之資金運用,應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辦理。
全民健康保險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第 77 條
本保險之基金,得以下列方式運用:
一、公債、庫券及公司債之投資。
二、存放於公營銀行或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有利於本保險之投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