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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對外提供資料收費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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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對外提供資料收費標準
EN
第 1 條
本標準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四條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個人資料保護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14 條
查詢或請求閱覽個人資料或製給複製本者,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規費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
EN
第 10 條
業務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原則,訂定或調整收費基準,並檢附成本資料,洽商該級政府規費主管機關同意,並送該級民意機關備查後公告之:
一、行政規費:依直接材(物)料、人工及其他成本,並審酌間接費用定之。
二、使用規費:依興建、購置、營運、維護、改良、管理及其他相關成本,並考量市場因素定之。
前項收費基準,屬於辦理管制、許可、設定權利、提供教育文化設施或有其他特殊情形者,得併考量其特性或目的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